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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路警企”高效联动 路域环境再提升
发布日期: 2024-05-23 19:31:04   文章来源: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

为持续做好公路运营服务品质提升工作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〈集中攻坚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突出问题优化出行服务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要求,近期,内蒙古交通集团巴彦淖尔分公司联合交通执法和交警部门重点围绕G6、G7高速公路服务区、停车区、收费站等关键节点开展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。5月18日,执法人员在临河服务区查获5台涉嫌超载运输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置。

为进一步掌握上述车辆通行信息和通行费交费情况,巴彦淖尔分公司运营部组织数据稽核人员连夜工作,通过调取公路门架信息并借助收费稽核系统进行大数据比对,对前期掌握的线索持续深挖,发现上述车辆自2023年11月以来还存在多次逃交通行费行为,累计逃交金额达15万元。分公司在充分固定证据后随即对上述车辆展开通行费追逃工作。在工作人员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普法宣传教育后,各驾驶人最终承认了其逃费行为并补交了全部逃交通行费。

自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,截至目前,已出动执法车辆30余台次,执法人员70余人次,累计查处涉嫌超载运输车辆17台,已完成转卸载货物900余吨。巴彦淖尔分公司同步开展通行费追逃工作,已累计追逃通行费35万余元,有效维护了公路运营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下一步,巴彦淖尔分公司将联合各执法单位按照“齐抓共管、常态治理”的工作原则,以更加有力的举措,严厉打击车辆违法运输和逃交通行费行为,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,全力守护国有资产,为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、畅通、舒适的路域环境。

普法小课堂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,严禁超载;载物的长、宽、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,不得遗洒、飘散载运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、逃交、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,有权拒绝其通行,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。任何人不得为拒交、逃交、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、强行冲卡、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、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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